巴拿马房地产税
第4条。"财政法"第766条如下:
第766条。根据税务家庭财产或主要住所的税收优惠,对不动产征收的累计累进税率如下:
- 零巴波亚的税基为0.00%,高达十二万巴波亚(B / 120 000.00)。
- 应税盈余为15万巴波亚(B / 120 000.00)至高达七十万巴波亚(B /,700 000.00)的0.50%。
- 0.7%的应税盈余七十万巴波亚(B / 700,000.00)。
房地产税的应税基础被理解为由土地的地籍价值和建筑或建筑构成的。包括对原建筑或建筑物的其他改进,如果有的话。
第5条。"财政法典"第766-A条如下:
第766-A条。商业,工业房地产,其他住宅,土地及其他方面的综合累进税率如下:
- 零巴波亚的税基为0.00%,最高为三万巴波亚(B / 30 000.00)。
- 三十万巴波罗那(B / 30 000.00)应税盈余的0.60%至二十五万巴波(B / 250 000.00)。
- 应税盈余为25.5万巴波亚(B / 250 000.00)至五十万巴波(B / 500 000.00)的0.80%。
- 应税盈余五十万巴波亚(B / 500 000.00)的1.00%。
TRANSITORY PARAGRAPH。在商业,工业,其他住宅和其他人的横向财产制度中构成的不动产,迄今为止免除其改进,将支付I%的价值土地直到豁免改善期满。一旦所述改进的豁免期满,则适用本条数字中确定的费率。
组合渐进式TARIFF(TPC)
2009年第49号/美元 | *可征税基础 | |
---|---|---|
最多3万 | 无效 | |
超过3万到5万 | 1.75% | |
超过5万到75,000 | 1.95% | |
剩余75万2.10% | 2.10% |
*土地和改善。